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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乡**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交通肇事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冀B4****轻型自卸货车沿唐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丽都酒店路段时,与处于人车分离状态下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弃车逃逸。

经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爽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镇**楼**室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341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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