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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2019年6月2日容城县公安局将其拘传至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2019年6月3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容城县交通局报批立项了容贾公路6.831公里改建项目,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组织联系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容贾公路捐修800米样板路,并联系了容城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蔡某某为修建800米样板路提供砂石料,被告人马某某在与蔡某某签订的砂石料采购合同上,伪造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蔡某某依该合同供应55万余元的水泥、砂石料。同时,在容贾公路800米修路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伪造“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用于雄安新区海绵城市容城至贾光乡道无机环保透水样板路改造方案及施工申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艳芬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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