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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0422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旗,捕前赤峰********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现住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至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韩某甲、张某乙、盛某某、王某甲、关某某、温某某、李某甲(上述七人均已被判刑)等人使用微信、陌陌、QQ等聊天工具骗取男性网友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后安排被告人曹某某及郭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上述三人已被判刑)等女性使用上述人员化名约被害人到张某甲经营的咖啡厅见面,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消费。被告人张某甲骗取钱财1202575元,被告人曹某某骗取钱财441420元。

其中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份,聊天地点在河北省沧州市**小区,见面地点在该小区西门一咖啡厅,骗取被害人赵某某40000元,骗取被害人苑某某180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3000元。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6日,聊天地点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室,见面地点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底**咖啡厅,骗取被害人周某某871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8600元、骗取被害人蔡某某1500元、骗取被害人邹某某2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丙9300元、骗取被害人隋某某1000元、骗取被害人高某2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丁37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480元、骗取被害人高某某400元、骗取被害人崔某某178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甲2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980元、骗取被害人常某某37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4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丙30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戊1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370元、被害人张某丙218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丙3250元、骗取被害人韩某甲1750元、骗取被害人宋某某7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500元、骗取被害人韩某乙1800元、骗取被害人惠某某240元、骗取被害人梁某某37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戌1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巳8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乙77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丁370元、骗取被害人关某某900元、骗取被害人计某某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乐富支付交易记录、招商银行交易记录、被害人高某某、王某丙、吴某某、崔某某、李某丁自书陈述、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王某戊、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赵某某、李某乙等34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6.同案犯供述:同案犯韩某某、张某乙、盛某某、王某甲、关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戊、刘某丙的供述;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某甲指认沧州的聊天地点及消费地点照片、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金额电子数据光盘;9.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旭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山东省**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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