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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村,农民。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道**小区**栋**单元门口因琐事与邵某甲发生争执,将邵某甲手部打伤,邵某乙、王某某赶到后,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将邵某乙、王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邵某乙、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董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甲、邵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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