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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AQM***的机动车,行驶至晋州市富强路与魏征街交叉口处时,被晋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立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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