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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镇**村8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22时许,在沧县**镇**村刘某家,被告人冯某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冯某某用手和手机支架将刘某鼻部及右眼上眼睑打伤,经鉴定刘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眼部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色三脚手机支架一个(照片);

2户籍证明信、和解协议书、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纪某某证言;

4被害人刘某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学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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