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3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黑色吉利小型轿车,自**镇**村行驶至**派出所,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肃宁天安)司鉴[2020]毒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