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黑色吉利小型轿车,自**镇**村行驶至**派出所,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肃宁天安)司鉴[2020]毒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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