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长凝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乙,男,1994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长凝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邢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牛大爷”等赌博软件平台以“德州扑克”等形式参与赌博,并发展了邢某乙、温某丙、刘某丁等多人作为其下线并接受他们的投注参与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4万多元;被告人邢某乙自2019年3月至7月在该赌博网站参赌期间,发展了李某戊为其下线并接受其投注参与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赌博软件页面截图、微信截图等;
2.证人刘某丁、温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据光盘、财付通交易记录证据光盘;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邢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的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邢某乙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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