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时许,娄某某驾驶冀B1****号小型轿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杨五官屯路口,遇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侯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玉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45/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玉田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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