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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超载驾驶冀B9****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6****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碾唐线迁西县**镇**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冀BW****轿车载乘车人陈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谷士某、孙某等人出具的证言;

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检验鉴定书;

5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迁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秋

(院印)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其他证据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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