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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捕前住河北省霸州市***镇**村。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开始通过网络在上庄**(未到案)处下载注册“急速六合”赌博软件,并组建名为“幸福一家人”的微信赌博群,为上线何某某代理急速六合彩赌博,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上线何某某,由何某某向“急速六合”赌博平台投注赌资,流水达10万元人民币左右,王某甲从中牟利5000元左右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黑色OPPO手机一部;2、相关书证;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胡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伟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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