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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57********,初中文化程度,满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05月0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05月16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04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04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20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1)青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胡某某人民币6798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田某某在承包本村山地种植板栗每年有一、两万收入的情况下,且于2013-2014年期间又出资兴建自家门房,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三次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05月0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移送执行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讯问田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周红军

检察官助理:景慧梅

(院印)

2020年0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讯问光盘壹张、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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