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54********,汉族,农民,群众,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伊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自家门口菜地院内种植罂粟苗共计550棵,后于2019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田某某种植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该植物已被当场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苗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50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故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武欣
吴青乐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