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7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7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豫J*****的江淮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1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8公里600米时,与驾驶牌照为豫J*****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于2019年12月17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周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希民
检察员:武书瑞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近亲属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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