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镇**村。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卫辉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9日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孟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一次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17时50分许,在京深107国道卫辉境内****路段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悬挂**号牌的货车,与步行推着三轮车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孟某某发生相撞,孟某某翻倒在路上,三分钟后,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孟某某发生二次辗压,孟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到案。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刘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张某某、刘某某分别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0000元,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8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已分别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调解协议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与刘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素芬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卫辉市唐庄镇索屯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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