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采取翻墙进院、撬锁的方式先后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师寨镇(以下简称祝楼乡、师寨镇)连续多次入户盗窃,将盗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买彩票输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朱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朱某某家的47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许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许某某家的2300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张某某家的1700元现金盗走。
4、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孙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孙某某家的约600元现金、2盒烟盗走。
5、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吴某某方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吴某某方家的500余元现金、1把银锁盗走,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被盗银锁价值30元。
6、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闫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闫某某家的约10000元现金、60斤玉米糁票盗走。
7、2019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李菲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李菲家的1200元现金、1串玉珠手串盗走。
8、2019年8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张某某家的1600元现金盗走。
9、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陈某某家的7盒红旗区香烟、1个黄金戒指、1对金镶玉项链盗走,后被告人郭某某以2000多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黄金戒指、金镶玉卖掉,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被盗金戒指价值4090元。
10、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王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
11、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郝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郝某某家的1300元现金盗走。
12、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孙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孙某某家的2000元现金、一条银项链盗走,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被盗银项链价值55元。
13、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薛某某家入户盗窃,发现没有可偷的东西遂离开。
14、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李某某家入户盗窃,因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家堂屋大门比较牢固无法偷到东西遂离开。
15、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杨光家入户盗窃,发现没有可偷的东西遂离开。
16、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杨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杨某某家的9900元现金盗走。
17、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黄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黄某某家的一部VIVOY97手机、70余元现金盗走,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1639元。
18、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范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范某某家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
19、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娄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娄某某家的2500元现金、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1个黄金戒指盗走,并把盗窃的黄金首饰以8000元价格卖掉,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被盗黄金项链价值9060元、耳环价值3624元、金戒指价值4530元。
20、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胡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的1部手机、1400元现金盗走。
21、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王某某起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王某某起家的400余元现金盗走。
22、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程美丽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程某某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
23、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娄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娄某某家的1部乐视MAX手机、8100元现金盗走,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292元。
24、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薛某甲家入户盗窃,因无法打开防盗门遂离去。
25、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刘某家入户盗窃,发现没有可偷的东西遂离开。
26、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郝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郝某某家的400元现金、4块纪念银条、1枚70周年的1元纪念币盗走,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被盗银条价值300元、纪念币价值14元。
27、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薛某丙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薛某丙家的1200元现金盗走。
28、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贺某某家入户盗窃,发现没有可偷的东西遂离开。
29、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到被害人杨某某家入户盗窃,将被害人杨某某家的几十元现金盗走。
2019年9月20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在新乡市****酒店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元至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侯远娟
助理检察员:邢东巾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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