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69********,汉族,本科文化,民建会员,原商丘市政协委员,原任商丘市示范区豫东综合物流产业集聚区招商局局长,工作单位:商丘市华商物流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纱厂二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锦绣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建设中队民警在商丘市平原路地下道开展酒驾等交通违法查纠活动,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豫NK****号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丘市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原路地下道时,拒绝接受民警检查,不顾多次警告,强行高速闯卡,向南逃逸至平原路钢材市场时,与同向行驶的刘**驾驶的豫N5W***号东风牌面包车追尾相撞后,面包车又与同向行驶的胡*驾驶的豫NN****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害人刘**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态度好,认定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开
孙亚敏
(院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现被取保候审(18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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