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00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村**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月**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到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同日被商丘市新城分局取保侯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3月6日在海南省看守所临时羁押。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由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绰号:石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0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河南省商丘市**区**办事处**街**号**号楼南**号,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3月34日被**县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503******,回族,初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河南省商丘市**区**办事处**街**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商丘市新城分局古宋分局,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502******,汉族,初中毕业,经营买卖二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80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6日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侯审,被于2019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80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河南省商丘市**区**办事处**队**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被取保侯审,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石某、杨某某、姜某、王某某、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追漏罪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石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商丘市八一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北胡同里一住户三楼、八一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成功旅馆三楼聚众赌博,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大王庄村进行聚众赌博。并在赌场内伙同被告人杨海洋、张建东、姜宇、王松峰以高利贷的形式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帮助,被告人邵亚涛明知是参加赌博人员提供接送服务。
2016年2月9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西路舞乐小内,用钢管将王某某的一辆白色丰田锐志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前引擎盖砸烂。经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白色丰田锐志轿车的车的车辆前引擎盖多处砸痕、前挡风琉璃全损、后挡风玻璃全损、右侧前车窗玻璃有砸痕、右侧后车窗玻璃全损、左侧后车窗玻璃全损、右侧叶子板一处砸痕、前保险杠一处划痕、仪表板安全垫总成、后杂物箱装饰板、全车玻璃膜全损。毁损情况的认定价格共计19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牌九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曹某、孟某某、王某某1、费某某、王某某2、付某、张某某1、曹某某、张某某2、张某某3、杨某某1、王某某3、刘某某、谢某某、王某某4、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5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杨某某、姜某、王某某、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杨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杨某某、姜某、王某某、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某自首、石某、杨某某、邵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因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苏伟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杨某某、姜某、王某某、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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