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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张某保,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4011995********,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炜,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本科毕业,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创,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5011998********,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某某区某某花苑**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贤,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4011992********,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菊,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423199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夷,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99********,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户籍地安徽省岳西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磊,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4231999********,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安徽省霍邱县某某镇某某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鑫,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6231998********,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某某区某某栋某某室(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保、张炜、赵创、吴贤、李菊、刘夷、韩磊、丁鑫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11月20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10月24日、11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商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商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信阳某某网络科技总公司负责人应松(另案处理)任命张峰(另案处理)为博宇安徽区域负责人,安排张峰在安徽省六安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单元某某某某室设立六安博宇网络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分公司”)。同时,应松安排桂飞(另案处理)在安徽省芜湖市某某某某花苑某某某某单元某某室设立芜湖博宇网络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分公司”),安排被告人张保在安徽省阜阳市某某广场某某某某某某室设立阜阳博宇网络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分公司”)。张峰在担任六安博宇网络科技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招募被告人李菊负责人事工作,焦涛(已起诉)为“团长”,徐欢(另案处理)、张晨(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炜、吴贤、韩磊为游戏推广员;桂飞在担任芜湖博宇网络科技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招募被告人刘夷负责人事工作,招募金鹏(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赵创、丁鑫为游戏推广员。游戏推广员使用虚假身份,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进入博宇公司推广的游戏内,诱骗被害人在游戏里充值人民币购买游戏虚拟道具,骗取被害人财物。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安徽省六安、阜阳、芜湖三家博宇网络科技分公司诈骗数额累计人民币608564元。其中,六安公司诈骗人民币275398元,阜阳公司诈骗人民币125014元,芜湖公司诈骗人民币207452元。

分公司负责人张峰、桂飞、张保首先给每个游戏推广员发放专用的微信、QQ号,推广员使用美女图像,在朋友圈内发布美女图片、文字,伪装成女性角色进行养号。然后推广员进入其他公司的游戏注册女性角色,与男性玩家聊天,互加微信、QQ号, 引诱男性玩家去玩博宇公司推广的游戏。如男性玩家要求语音、视频聊天以确定女性身份时,被告人李菊、刘夷会假扮推广员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进行语音聊天。游戏内由“团长”焦涛注册女性角色带男性玩家一起玩。 推广员在其推广的游戏内,也要注册成女性角色陪男性玩家玩游戏,然后以购买游戏道具升级、结婚等各种理由诱骗男性玩家向游戏内充值人民币,被告人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领取报酬。

2019年1月1日至6月14日,张峰在担任博宇安徽区域负责人期间,“六安分公司”、“芜湖分公司”和“阜阳分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604298元,张峰骗取他人钱财908元; 2019年1月1日至6月18日,桂飞在担任芜湖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分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206156元,桂飞个人骗取他人钱财43144元;2019年1月1日至6月18日,被告人张保在担任职期间阜阳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分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124906元,个人共骗取他人钱财20668元;2019年1月1日至6月18日,徐欢在六安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275368元,其个人共骗取他人钱财66464元;2019年1月1日至6月18日,张晨在六安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275368元,其个人共骗取他人钱财58076元;2019年1月1日至6月4日,被告人张炜在六安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270041元,其个人共骗取他人钱财108122元;2019年1月1日至6月19日,金鹏在芜湖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206354元,其个人共骗取他人钱财89832元;2019年1月1日至6月18日,被告人赵创在芜湖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206256元,其个人共骗取他人钱财48594元;2019年2月21日至6月18日,被告人吴贤在六安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206654元,其个人共骗取他人钱财10252元;2019年3月1日至6月18日,被告人李菊在六安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195854元;2019年3月18日至6月19日,被告人刘夷在芜湖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155786元;2019年1月1日至3月26日,被告人韩磊在六安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129088元,其个人共骗取他人钱财16828元;2019年4月6日至6月18日,被告人丁鑫在芜湖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共骗取他人钱财102926元,其个人共骗取他人钱财6532元。

2019年11月7日和8日,被告人韩磊、张炜分别经商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韩磊退出赃款16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6部、电脑18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案发证明、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及抓获经过、关于张某峰等12人涉嫌诈骗案的被害人情况说明博宇公司工资表员工入职个人简历关于安徽博宇网络科技公司涉嫌诈骗案有关情况说明1及调取证据截图28页关于安徽博宇网络科技公司涉嫌诈骗案有关情况说明2及调取证据截图、表格16页等;3.被害人彭某湖、徐某辉、李某康、周某俊、幸某伟、郑某权、王某、于某波、胡某群、何某恒、曹某辉、陈某杰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保、张炜、赵创、吴贤、李菊、刘夷、韩磊、丁鑫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搜查笔录3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保、张炜、赵创、吴贤、李菊、刘夷、韩磊、丁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张炜、赵创、吴贤、李菊、刘夷、韩磊、丁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8名被告人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张保在该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对其以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所实施的全部诈骗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炜、赵创、吴贤、李菊、刘夷、韩磊、丁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磊、张分别经商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保、炜、赵创、吴贤、李菊、刘夷、韩磊、丁鑫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保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左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左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创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左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贤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至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左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左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夷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左右;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磊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左右;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陈才

  2019年1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贤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李菊、刘夷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张保、张炜、金鹏、赵创、韩磊、丁鑫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计1085页及单行页13页,共计1098页;

3.证人名单1份;

4. 手机十六部、电脑十八部、赃款16830元整;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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