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曹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6913,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任封丘县XX乡XXX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乡XX村155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6913,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河南XX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乡XX村155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6938,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乡XX村155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701X,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乡XX村16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6919,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乡XX村147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9516,汉族,本科毕业,河南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乡XX村155号附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695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乡XX村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4931,汉族,高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镇XXX村7号附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XX、曹X、曹XX、曹X、曹X、曹X、陈XX、张XX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曹XX、曹X、曹XX、曹X、曹X、曹X、陈XX、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XX、刘XX、刘XX、孙XX、侯XX、张X、王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6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8年,被告人曹XX因违纪被封丘县纪委调查并被处理。2019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曹XX因怀疑是刘XX向封丘县纪委举报其违纪事实,向刘XX打电话质问并威胁并互相谩骂,被告人曹XX称要去找刘XX打架。X即被告人曹XX拿锄头从家出来找刘XX,来到刘XX所经营的封丘县封黄路国社卤肉店门口后与刘XX吵骂,被告人曹X、曹X、陈XX、张XX知道此事后赶到现场并对刘XX、刘XX、刘XX实施殴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曹XX指使被告人曹X给被告人曹XX打电话过来参与打架,被告人曹XX持铁锨赶到现场后参与殴打刘XX。当晚,刘XX等人在封丘县中医院就诊时,曹XX、曹X等人再次对刘XX进行殴打。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XX、刘XX、刘XX之损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曹XX等七人与被害人刘XX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2.因侯XX退出与被告人曹X合伙经营的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后入股孙XX开办的河南昆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曹X怀恨在心,曹X后与被告人曹X、曹X商议找事吓唬侯XX、孙XX。2018年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X、曹X进入河南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将被害人孙XX打伤,并将办公设备和侯XX的别克轿车砸毁。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孙XX之损伤属轻微伤;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办公设备和别克轿车价值7530元。2018年2月27日凌晨0时许,曹X将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一监控探头损毁。期间,曹X、曹X等人通过电话多次对孙XX进行威胁,并让其关闭所开的制冷设备厂。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XX、曹X、曹XX、曹X、曹X、曹X、陈XX、张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丘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侯XX提供的被损车辆照片及行车证、被损坏办公设备清单、撤诉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曹XX、杜XX、王XX、田XX、周XX、曹XX、刘XX、周X、张XX、刘XX、杜XX、刘XX、刘XX、刘XX、任XX、仁XX、刘X、刘XX、曾X、毛XX、李XX、王XX、马XX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XX、刘XX、刘XX、孙XX、侯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XX、曹X、曹X、曹X、曹XX、曹X、陈XX、张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曹X因怀疑前妻张X有外遇,后尾X张X至封丘县XX乡XX廉租房3号楼3单元102室,将门跺开进入室内发现张X和薛X,X即对张X、薛宁实施殴打。张X离开后曹X等人到张X娘家进行谩骂。当天,被告人曹X又一次到该廉租房内,将房间内的液晶电视、电脑等物品毁坏。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X之损伤属轻微伤;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7030元。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王XX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封丘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调解协议、收到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XX、焦XX、曹X、曹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X、王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XX、曹X、曹X、曹X、曹XX、曹X、陈XX、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曹X、曹X、曹X、曹XX、陈XX、张XXX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曹X、曹X、曹X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曹XX、曹X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曹X、曹XX、曹X、陈XX、张XX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在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曹X、曹X、曹X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对上述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曹XX、曹X、曹X、曹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曹XX、曹X、陈XX、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上述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三起犯罪事实在案发后,被告人均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曹X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XX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曹X一年半以上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曹X寻衅滋事罪一年半以上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曹X十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曹XX、曹X、陈XX、张XX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永建
秦立乾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XX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曹X、曹X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被告人曹X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被告人曹XX、曹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乡XX村;被告人陈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乡XX村;被告人张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镇X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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