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1********,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2日,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被告伊川县**有限公司,担保人伊川县星**厂、伊川县**有限公司、伊川县**有限公司、王某某、史某某、姜某某、高晓岚、姜某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及其任法人代表的伊川县**厂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某及伊川县**塑料厂对于伊川县**有限公司向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的82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姜某某及伊川县**厂等拒不执行该判决内容。2017年1月3日,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向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月11日嵩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姜某某及伊川**厂等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2016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花费238000元为其儿子姜某乙购买一辆车。2017年7月份为其儿子姜某乙在伊川县**文苑购买一套商品房。2019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收取厂房租金80000元。但是姜某某在有能力偿还部分借款的情况下拒不偿还,也未报告财产状况。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姜某丙、姜某丁、付某某、姜某戊、康某某的证言;
3、商品房预售合同、银行交易明细;
4、嵩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公证书、保证合同;
5、厂房转让协议、厂房租赁协议;
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部分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兴杰
检 察 员:王跃飞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在嵩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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