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汉族,初中毕业,新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7月31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汉族,文科文化,新密市******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9月29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密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镇**园村**园**号,住新密市**街*****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汉族,高中辍学,中共党员,新密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新密市***办事处**大道西段***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汉族,初中辍学,新密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沟**号,住新密市西大街*****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新密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住河南省新密市**路与***路交叉口***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719**********,回族,初中毕业,新密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新密市**办事处**街**排*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汉族,大专毕业,新密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住河南省新密市新惠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汉族,小学毕业,新密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住新密市东大街70号院2号楼1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719**********,汉族,初中毕业,新密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住河南省新密市***路**号楼***号。曾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戊),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新密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住新密市***路中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慎某某、孙某某、马某乙、冯某某、杨某某、薛某某、于某某、马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11月29日、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0月26日对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8退回新密市公安局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出资成立新密******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指使公司的业务经理李某某、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冯某某、杨某某、薛某某、于某某、马某乙等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支付月利率1分6至2分不等的利息为诱惑,签订《联合投资协议》、《借款合同》等书面手续,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用于王某甲、王某乙二人考察的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等投资项目,截至2017年3月份停止向集资客户付息。
经审计,新密市******有限公司吸收投资人数213名,合同金额累计121,87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79,043,407.00元,返还本金52,968,260.00元,返还利息17,674,834.55元,造成123名投资人20,809,243.75元不能兑付。其中:
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吸收投资人数35名,合同累计金额21,55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11,926,550.00元,获得提成308,010.00元,造成33名投资人4,074,633.25元不能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交赃款20万元。
被告人慎某某协助吸收投资人数25名,合同累计金额11,84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7,900,000.00元,获得提成249,096.00元,造成21名投资人3,400,800.00元不能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慎某某退交赃款249,096.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协助吸收投资人数9名,合同累计金额7,36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3,680,000.00元,获得提成106,168.00元,造成8名投资人821,340.00元不能兑付。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交赃款106,168.00元。
被告人马某甲协助吸收投资人数16名,合同累计金额5,75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2,590,000.00元,获得提成64,936.00元,造成9名投资人707,640.00元不能兑付。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退给投资人刘某某7万元,退给投资人甫某某22800元,退交赃款64,936.00元。
被告人冯某某协助吸收投资人数7名,合同累计金额5,17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3,810,000.00元,获得提成71,352.00元,造成4名投资人983,620.00元不能兑付。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退交赃款23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吸收投资人数6名,合同累计金额3,46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2,630,000.00元,获得提成50,526.00元,造成5名投资人1,601,400.00元不能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交赃款50,526.00元。
被告人薛某某协助吸收投资人数11名,合同累计金额3,19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2,010,000.00元,获得提成74,212.00元,造成10名投资人546,520.00元不能兑付。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退交赃款76,512.00元。
被告人于某某协助吸收投资人数5名,合同累计金额2,17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1,270,000.00元,获得提成38,540.00元,造成4名投资人167,440.00元不能兑付。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退还投资人于某甲5万元,退还投资人张某某15万元,退还投资人闫某某10万元,退交赃款38,540.00元。
被告人马某乙协助吸收投资人数3名,合同累计金额2,320,000.00元,吸收投入金额1,960,000.00元,获得提成21,228.00元,造成3名投资人1,447,240.00元不能兑付。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乙退交赃款22,228.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25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8月27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冯某某、杨某某、马某乙于2019年11月5日被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薛某某、于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11月19日到新密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民事裁判文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查封清单、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联合投资协议、借款合同、关系证明、谅解书、审计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郭某某、付某、马某丁、康某某、李某甲、邓某某、崔某某、李某乙等73名证人证言;3.搜查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冯某某、杨某某、薛某某、于某某、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冯某某、杨某某、薛某某、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冯某某、杨某某、薛某某、于某某、马某乙在明知新密******有限公司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承诺还本付息,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冯某某、杨某某、薛某某、于某某、马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7册。
3.业务员吸收的集资客户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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