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办事处**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洛阳市涧西区**家属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2016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张某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3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北大街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6259********7810信用卡,该卡由被告人张某甲及其丈夫张某乙共同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北大街支行办理。该卡办出后由张某乙领取并一直保管、持有、使用。截止2015年1月30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26693.38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张某甲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被告人张某甲仍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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