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汉族,务工,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中午,被害人杨**邀请被告人张**等人到其位于镇平县新城广场的家中吃饭,期间因琐事张**和杨**产生纠纷,后张**用盘子将杨守伟面部、耳廓部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张**向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丰翠
赵 志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