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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运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河津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在河津市恒基碧园小区北边的大路边,被告人陈某某以处理驾驶证违章和办理A2驾照为名,从2019年3月开始至2019年6月28日,共分八次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李荣刚人民币24****。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不接被害人电话、不回复被害人微信,且将24000元供自己支配和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办驾照为由,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澹台云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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