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组,现住在泌阳县赊湾镇**村委**东**组。2019年08月0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14时30时许,泌阳县赊湾镇田庄村委刘庄东组的王某某在姚庄焦某某家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照燃油两轮摩托车沿泌阳县行政路自东向西行至行政路西段老梁河桥西头时,与一名骑两轮电动车的女子王某明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某口头传唤到泌阳县交警队办案中心进行抽血化验取证。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1587号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抽血照片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明、焦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礼强
王金淮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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