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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诉字刑诉〔2018〕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镇**街**委**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被法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7日22时许,在法库县****路口附近,何某驾驶黑色本田轿车与王某某、周某某等人乘坐的白色本田轿车刮碰,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杨某接到王某某电话后随即来到现场。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开发区派出所接到何某报警后到达现场处理警情,在公安干警调查过程中,王某某车上一女性自称是车辆驾驶人,民警李某某遂对该女性进行调查询问,在此过程中,张某某上前插话,阻碍李某某正常执法,李某某告知张某某不要阻碍执法,张某某不听劝阻并对李某某大喊,随即用手打伤李某某颈部。经**司法鉴定中心**司鉴【2017】法医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颈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5月28日零时,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彭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司鉴【2017】法医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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