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0********,土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西藏林芝市**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波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波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国道318线**KM+**M*处,被波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及复印件、行驶证及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及酒精测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委托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照片;6.血样采集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3月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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