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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县**镇**村**3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曾某某和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曾某某应同案人单某某(已判刑)之邀来泰和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曾某某即打电话叫被告人袁某某一起参与,袁当时未答应。尔后,曾某某要单某某打电话给袁某某,袁在单的再次邀集下答应参与。期间,单某某负责找好地方和提供赌具,在泰和县澄江镇、沿溪镇等地多次开设赌场,采用扑克牌打“别十”方式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与同案人顾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分别“坐门子”直接参与赌博,共开设赌场五场,抽水渔利共计91900元。被告人曾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五场,抽水渔利91900元,从中分得17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二场,抽水渔利43000元,从中分得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退回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同案人单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积极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并从中渔利及每人参与抽头渔利总额都达三万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0元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罚金40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刘小华

检察官助理 张永萍

二O二O年四月三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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