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杨洁,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住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洁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洁通过微信邀约被害人胡某某外出,并驾驶其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为:川******)从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钻石钱柜KTV附近将胡某某接走。杨洁将胡某某带至龙马潭区罗汉建设村三湾鱼塘旁的公路边停车后,杨洁采取掐脖子、强行脱掉内裤等暴力手段方式,对胡某某实施强奸。胡某某假借胸口不适,暂时脱离杨洁控制,一边呼救一边跑向经过的车辆,被驾车经过的群众刘某某救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洁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洁有期徒刑一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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