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麦某,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312419**********,初中文化程度,厨师,现住在新疆泽普县**镇**路东**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20年1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麦某在**镇****小区前方喝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县武装部十字路口碰撞同方向行驶的白色小轿车后方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后报案至泽普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交通大队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检查现场把麦某带到***人民医院抽血备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被告人被查获后对自己违法行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麦某血液样本,被告人醉驾的三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麦某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酒驾查获移交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凭证,泽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破案经过说明;3、被告人麦某供述;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8】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及抽血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醉酒无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买买提·依沙克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侦查卷(1册),图片资料(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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