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住**街办**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和女友芦某某吵架而将芦某某的手机摔坏,并开始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芦某某微信号为lu**417的微信。后王某某因网络赌博输光钱财而产生骗取他人钱财继续赌博的想法。2019年7月29日,王某某使用芦某某lu**417的微信,以芦某某的名义和该微信上备注名为“老汉”的赵某某文字聊天,并以缺钱花、借款还信用卡、芦某某父亲住院需要动手术、做赵某某女朋友、芦某某父亲做二次手术等为由,先后多次要求赵某某向其转款。被害人赵某某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先后20次给芦某某微信转款共计36750元,1次给芦某某支付宝转款7000元,以上合计43750元。王某某在收到支付宝转款后,其将款项提现到芦某某绑定微信的银行卡上,后再通过芦某某微信将款项全部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在收到赵某某微信转款后,其将该款项全部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上述诈骗款项已被被告人王某某全部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及其他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赵某某437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被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