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6125221988********,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码牌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洛南县**镇**村**路段时,在避让行人王某某过程中刮撞相对方向行驶的雷某某驾驶的陕H****号中型普通客车,拖拽陕H****号中型普通客车旋转,致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在原地等候,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主动赔偿死者家属36万元,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洛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及受害人身份信息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事故损失赔偿调解书、受害人“领条”、“谅解书”等;2.证人雷某某、徐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肇事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受害人死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与我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又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鑫
(院印)
附:
1. 卷2宗;
2. 被告人李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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