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4是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H*****号小车,沿大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洛南县巡检镇巡检街社区老君山牌坊路段,与相向行驶的受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陕H*****号两轮摩托车(后乘王某某)相撞,致张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对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3.62mk/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受害人家属损失赔偿“领条”、“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童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杨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醇浓度检验报告、受害人死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军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够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与我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人发从宽法律规定,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
1. 卷二宗;
2. 被告人杨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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