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为1978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1996年5月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06年7月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猥亵儿童罪,2011年11月24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9月9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或9月初,被告人彭某某通过QQ搜索添加被害人周某某(女,13岁)的QQ号,虚构身份与其聊天,了解到周某某的家庭及详细住址等情况。2019年9月3日晚,彭某某躲藏在位于津市毛里湖镇青苗村周某某家附近,待周某某放学回家后溜进周某某卧室,偷看其洗澡直到周某某熟睡,后周某某惊醒并呼叫其奶奶,彭某某遂从后门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前科劣迹,系坦白、认罪认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阳葵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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