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李**,男性,1974年7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407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址:临汾市尧都区*******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性,1979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904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址:山西省洪洞县城内****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刘**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刘**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李**后,二人商量通过为社会人员办理信用卡谋取私利,由于办卡必须有工作单位,二人商定,由刘**提供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样本,李**去找人刻假章。刘**设法取得了一张有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表格,用手机拍照把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图像用微信发给了李**,李**找人私刻了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2018年9月14日由李**联系临汾**银行的工作人员到**春满园招待所给需要办理信用卡的人员办卡,办卡时刘**在场,办卡过程中用李**提供的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给办卡人的员工信息表上盖章,经临汾**银行的工作人员核查发现办卡人员不是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未发放信用卡。后被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并报警,经鉴定,办理信用卡时填写的三张员工信息表上内容为“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真实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刘**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刘**为谋取私利,伪造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一枚,为社会人员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虽因信用卡未办成没有获利,但危害了该公司的正常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刘**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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