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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镇**村委**村**组,于2019年12月14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0时35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九台路温泉大酒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呼气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后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明

检察官助理:何佳栋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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