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孙某,绰号“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浑源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现住浑源县**镇**园附近。曾因吸毒于2009年7月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7月28日又因吸毒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9月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孙某来到官王铺移民村被害人史某某家,自称认识办理低保的人,承诺可以给史某某及家人办理低保和贫困户,以此为由陆续骗取史某某人民币12000多元,所骗钱财大部分用于购购买毒品吸食了,花了100元买了一部OPPOA33手机,剩余的1613元被扣押。
2、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来到下韩乡藏经庄村的宝宁寺庙,冒充**部的工作人员,询问宝宁寺是否有合法手续,在得知没有手续后,承诺能给寺庙办理合法手续和扩建款项,以此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高某甲7800元、张某某人民币700元,所骗钱财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二、盗窃罪
1、2019年7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来到沙圪坨镇赤泥泉村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冒充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承诺要给予被害人补助,但必须要拿出家中的钱照相,在摸清钱的存放位置后,支开被害人趁机将1300元盗走。
2、2019年7月23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来到驼峰乡西郭家庄村五保户乔某某家,冒充是**办工作人员,以登记被害人的相关证件为由让其查找证件,在被害人找证件期间,被告人孙某摸到被害人放在炕上的衣服兜内有现金,趁其不备将衣服兜内的3800元钱盗走,又假装照相后离开。
3、2019年8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王庄堡镇下达枝村聂某某家,冒充**扶贫工作人员,询问聂某某其是否办理低保,得知被害人已经办理低保后,承诺给予被害人补偿款,让其拿出领取的低保钱照相,摸清其钱的存放位置后,给被害人10元钱让其帮忙去买烟,后被告人孙某某某甲家中的4500元钱盗走。
4、2019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沙圪坨镇井上村敬老院,冒充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得知高某乙是五保户,询问高某乙领取的五保钱在哪,称要照相留存。高某乙将被告人孙某领到家中拿出钱照了相后回到敬老院。被告人孙某自行返回去撬锁进入高某乙家中,将家中的3600元钱盗走。
5、2019年9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来到沙圪坨镇龙洼村养老院杨某甲家,冒充市**办工作人员,以快过中秋了给贫困户送牛奶为名,让杨某甲拿出低保证查看,在查看证件时发现户口簿内夹着一沓钱,趁杨某甲不备,将户口簿中的1135元钱窃取,后以取奶为名离开。
6、2019年9月7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来到官王铺移民村五保户訾忠家,冒充**办工作人员,以快中秋了要登记被害人信息送慰问品月饼为由,让訾忠拿出家中的五保钱照相,摸清钱的存放位置后,支开被害人某某甲家中的700元钱窃取后离开。
7、2019年9月8日许,被告人孙某来到吴城乡东辛坊村五保户张某某家,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某某甲放在炕上的军绿色马甲外侧左兜内的1500元盗走。
8、2019年9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东坊城乡东坊城村张文兵家,以给其办理五保为由询问家中有多少钱,被害人说只有500元钱,并拿出给孙某看。被告人孙某摸清钱的存放位置后,趁其不备某某甲500元钱盗走。
9、2019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南榆林乡聚兴村,冒充医生被害人杨某乙带至家中号脉看病。孙某看到被害人某某乙的衣服兜内有现金,趁号脉期间将外套兜内的4000元钱盗走。
10、2019年9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东坊城乡李峪村,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家中无人,门未上锁,遂进入家中将衣柜内的1500元钱盗走。
11、2019年9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来到下韩乡下韩村余礼家,冒充**办工作人员查看被害人的低保证件,查看证件时看到放证件的包内有现金,后趁被害人离开时将包内的8400元钱盗走。
12、2019年10月2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来到神溪村李哑子家,冒充是看望慰问孤寡老人的工作人员,听说被害人李哑子腿受伤,让其某某乙裤子查看受伤位置,被害人脱裤子时某某甲兜内的钱掏出来压在褥子下面。被告人孙某趁其不备将压在褥子下面的300元钱盗走。
以上所有盗窃的钱财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乙人犯数罪,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淑慧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在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 人民币1613元、OPPOA33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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