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驾驶浙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光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南路兰台街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又文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