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某某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5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8时43分,秦某某驾驶陕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淳化县润镇梁家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秦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未按操作规范规定操作且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韩某、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博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