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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侗族,197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9********,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现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号,系西安************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咸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咸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栋*单元***号,现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路*******栋*单元*层***户。系西安************公司研发部主管。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咸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硕士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80321835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家属院**楼**号,现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小区*单元****,系西安************公司兼职技术员。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咸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咸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硕士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栋****,现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楼****,系西安************公司软件实施部主管。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且在哺乳期内被咸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郭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公司是一家以研发、销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考试软硬件设备为主业的法人公司,其研发的驾驶人考试系统需严格依据公安部的技术标准,在经公安部审核、备案后,方能面向社会化考场进行销售。被告人姚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郭某系该公司软件部主管,被告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兼职技术员,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软件实施部主管。

2017年1月-2018年9月期间,西安**********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应各地多名社会考场负责人的请求,出于维持公司客户、回收公司尾款的目的,指示公司下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开发能够侵入、控制本公司研发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系统的程序(俗称“保过软件”),并安排被告人郭某、王某某向考场负责人定期发送“保过软件”。

所谓的“保过软件”指的是:通过外来代码覆盖的方式非法控制驾驶人考试系统,对原有的考试评判标准修改并放宽(例如,将科目二桩考、侧方停车、坡道、直角等项目中,原本车辆压线即判定违规、扣分,使用该保过软件覆盖系统后,车辆压线超出20多厘米内都算合格);该保过软件分为“保过程序”和“设置工具”两部分,前者名称为:HZKM2GPS.EXE、HZKM3GPS.EXE、CK、K2等,用以修改系统参数标准。后者名称为:身份证、Proset.exe等,用以添加保过学员名单。该软件使用有一定期限,需不定期重新发送;“保过软件”在各个社会考场的使用严重扰乱了国家驾驶人考试秩序,社会化考场以“保过”为名向广大考生收取巨额费用,使驾驶员考试流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先后使近万名驾驶员违规取得驾驶资格,严重威胁了国家公共交通安全。

上述四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犯罪行为如下:

1.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应咸阳**考场(曾用名,**考场)经营人李某的请求,安排被告人郭某、张某某、王某某将研发的“保过软件”通过网络发送给李某,郭某前往现场安装测试,为表示感谢李某前后向郭某、张某某支付“好处费”40万元,郭某分得16万元,张某某分得24万元。后续期间,王某某前后发送该软件6次。

2.2017年下旬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应咸阳**考场经营人王某乙的请求,安排下属被告人郭某、张某某将研发的“保过软件”通过网络发送至**考场员工张某乙。为表示感谢张某乙前后向郭某、张某某支付“好处费”7万元,郭某分得2.8万元,张某某分得4.2万元。后续期间,郭某前后发送该软件22次。

3.2017年年初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应咸阳**考场负责人李某某的请求,安排下属被告人郭某、王某某将研发的“保过软件”通过网络发送给李某某。郭某前后发送该软件10次。后续期间,郭某前后发送该软件8次,王某某先后发送该软件43次。

4.2018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应礼泉县**考场负责人李乙的请求,安排下属被告人郭某、王某某将研发的“保过软件”通过网络发送给李乙。后续期间,郭某前后发送该软件4次。王某某先后发送该软件18次。

5.2018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应泾阳县***考场负责人闵某的请求,安排下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将研发的“保过软件”通过网络发送给闵某。后续期间,王某某先后发送该软件18次。

6.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应三原县**考场负责人谢某某的请求,安排下属被告人王某某将研发的“保过软件”通过网络发送给考场员工胡某。后续期间,王某某先后发送该软件2次。

7.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应武功县**考场负责人张某丙的请求,安排下属被告人王某某将研发的“保过软件”通过网络发送给考场员工姜某。后续期间,王某某先后发送该软件30次。

此外,经对郭某、王某某本人的电脑、手机进行电子取证发现,除上述发送记录外,被告人郭某向西安**、**考场等考场先后发送“保过软件”103次;被告人王某某向阎良**、西安**、****、****等40余家考场先后发送“保过软件”416次;经上述统计,被告人郭某共发送137次,王某某共发送533次,总合计670次,以上发送次数经两人笔录对比确认。被告人郭某、张某某共获得违法所得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类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郭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郭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无视公安部139号令关于驾驶人考试系统的明文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帮助考场修改考试参数,扰乱了国家驾驶人考试秩序,使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轻易取得驾照资格,严重威胁了国家公共交通安全。上述四人共发送修改参数的程序670次,郭某、张某某违法所得47万元,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信

助理检察员:杨辽

                                    (院印)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郭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12本,光盘3张,量刑建议书16份,相关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被告人姚某某、郭某、张某某、王某某同意适用检察

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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