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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20〕53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619******3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社2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牌三轮汽车,沿渭源县新寨镇至秦祁乡方向行驶,行至秦祁乡岗家岔村***社***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右跌致坡下,致张某及乘坐人杨某某受伤,后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2日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时风”牌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杨文选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张继平

检察官助理 张  晴

                               

                                  2020年0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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