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3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乡***村***社2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牌三轮汽车,沿渭源县新寨镇至秦祁乡方向行驶,行至秦祁乡岗家岔村***社***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右跌致坡下,致张某及乘坐人杨某某受伤,后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2日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时风”牌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杨文选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张继平
检察官助理 张 晴
2020年0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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