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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8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M****1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从仙桃市三伏潭镇出发驶往仙桃市城区,当其驾车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至仙桃市三伏潭镇夏市街道106号门前路段处时,小货车前部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陈某某(女,89岁)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倒地受伤。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许某某、荣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丹凤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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