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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乡**街**,住武汉市黄陂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北起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评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0********,汉族,中专文化,湖北起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贷后专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栋**单元**室。200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起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贷后专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乡**号,住武汉市青山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北起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贷后专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号,住黄州区龙王山社区**组**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湖北起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住黄冈市黄州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10月25日、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6日、12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邓某甲(另案处理)在黄冈成立湖北起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起信”),在无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展“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先后网罗了江某甲、邓某乙、叶某甲、孙某某、程某甲、汤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夏某甲、陈某甲、汪某某等人,设立了业务部、财务部、运营部和贷后部等部门。邓某甲为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江某甲为财务**;被告人祁某甲为运营部**;邓某乙负责“面审”、确定贷款金额;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车某甲评估及GPS安装;叶某甲为贷后部管理;汤某某为合同专员,负责指导客户签订合同、保管邓某甲的印章;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和陈某甲为贷后部人员,参与下户调查和“拖车”等工作;程某甲和被告人汪某某为**队**,带领业务员开展业务;孙某某为**队**,2018年4月27日之后为**店**,给**队**安排每月的任务量。公司股东为邓某甲、江某甲、邓某乙、被告人祁某甲及李某甲。

该公司对被招聘的业务员,由邓某甲等人进行岗前培训,教授如何吸引客户、骗取客户某某甲、应对客户疑问等内容,通过中介和业务员在黄冈地区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吸引被害人到公司,通过向被害人宣传“无抵押、无费用、利息低、放款快、可分期贷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某某甲。在被害人有贷款意向后,由不具备评估资质的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车某甲进行评估,自行安装或引诱被害人某某乙安装车某甲GPS定位装置。业务员把被告人李某甲出具的车某甲评估报告和被害人填写的借款申请表交给邓某乙,由邓某乙对被害人进行面审,审核被害人的还款能力,按评估价的80%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和周期,以便在后续处理被害人车某甲时非法牟利。合同专员制作打印《车某甲抵押借款合同》、《融资服务协议书》、《还款承诺书》、《车某甲质押与出借协议书》等十几份合同和协议,合同设置严苛的违约条款、违约时可任意处置被害人车某甲等内容,快速让被害人签订,使被害人无时间仔细查看合同内容。被害人某某丙合同时,合同专员或业务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害人某某丁合同,合同专员或业务员以各种理由推脱,仅将《还款承诺书》交给被害人。叶某甲安排贷后专员“下户”家访调查,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为后续“拖车”提供便利,“下户”时向被害人某某丁“下户费”。江某甲或被告人祁某甲扣押被害人车某甲登记证书和备用钥匙,业务员拍摄被害人某某戊车某甲过户的视频,以便后续方便处理被害人车某甲。之后该公司以“行规”等虚假理由收取各种费用,融资服务费是该公司收取的,却骗被害人是上游融资平台公司收取的。**店**最终审核某某戊放款后,该公司放款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采取欺骗或威胁的手段立即将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逾期未还款,江某甲就在公司微信群发布逾期被害****,邓某甲要求贷后部处理,叶某甲安排或带领贷后专员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或陈某甲根据GPS定位持备用钥匙自行将被害人车某乙到黄州。江某甲计算出违约金和罚款金额,邓某甲或叶某甲以威胁变卖车某甲等手段某某丁高额费用,若被害人交纳高额违约金罚款,则将车某甲交还给被害人,还款继续;若被害人想一次性结清,则要缴清剩余本息还要出滞纳金、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等高额费用;若被害人无力支付费用,叶某甲或被告人祁某甲则将车某甲进行变卖,卖车的钱打到邓某甲银行账户。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该公司以威胁或其他手段,在黄冈地区先后对69名被害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非法获取巨额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甲、刘某甲、杨某甲、余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等69人的陈述;2.证人陈某乙、徐某甲、余某乙、龙某甲、祁某乙、万某某、汤某某、邓某甲、江某甲、叶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程某甲等人的证言;3.扣押、冻结物品清单;4.银行账证;5.书证;6.户籍证明;7.到案经过;8.被告人李某甲、祁某甲、张某甲、夏某甲、陈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9月11日,被害人吴某甲和其丈夫因做生意缺钱,经人介绍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吴某甲车牌号为鄂J****8的东风标致汽车是2016年12月份购买的,裸车价为12.7万元。贷款合同金额4万元,还款24期,扣除各种费用共计1.3万元后,实际到账2.7万元,但要按4万元来计息还款。2018年年初吴某甲逾期未还款,江某甲在公司群里发布吴某甲逾期的信息,叶某甲遂带被告人张某甲用备用车钥匙将吴某甲的车秘密从红安开到黄州后通知其前往处理,吴某甲到该公司后被某某丁拖车费、人工费等费用共计3.3万元,叶某甲威胁称不出钱就卖车,吴某甲被迫支付3.3万元赎回车某甲,之后按该公司要求继续还款。2018年4月份,吴某甲再次逾期,叶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将其车某甲再次秘密开走,因害怕又要出很多钱,吴某甲就没有去处理。叶某甲遂利用之前办理的相关过户手续和视频将车某甲卖到二手车行,所得钱款打到邓某甲的银行账户里。同年8月份,吴某乙以6.1万元的价格在二手车行购得吴某甲的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江某甲、叶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2017年10月19日,被害人陈某丙、华某某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徐某甲(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双方达成了月利率为2.68%、金额为2.6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576.8元后,实际到账22423.2元,但要按2.6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陈某丙还了2期共计5933.6元后逾期,2018年2月,叶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和夏某甲将陈某丙的车某甲秘密从蕲春开到黄州,叶某甲向陈某丙某某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人工费和本息等费用共计5万元,否则就卖车,被害人陈某丙迫于无奈,最后支付4.8万元结清欠款赎回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叶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项某甲被“湖北起信”“月息低、零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合同金额14.4万元,月利率1.5%。扣除杂费、手续费等11220元的费用后,实际到账132780元,但要按14.4万元来计息还款。2018年6月,项某甲还款6期共计49560元后逾期,叶某甲带着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及陈某甲将项某甲的车某甲秘密从黄梅开至黄州,叶某甲和邓某甲向项某甲某某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人工费和本息等费用共计22万元,否则就卖车,被害人项某甲迫于无奈,最后支付15.8万元结清欠款赎回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项某甲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叶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2018年2月5日,被害人吕某甲被“湖北起信”“利息不到2分”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徐某甲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双方达成了月利率为2.08%、金额为3.7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522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8980元后,实际到账28020元,但要按3.7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吕某甲还款期间逾期,2018年8月,叶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和夏某甲将吕某乙车某乙到公司车库后,安排被告人张某甲通知其来处理。吕某甲到该公司后被叶某甲某某丁拖车费、人工费等费用共计1万元,叶某甲威胁称不出钱就卖车,吕某甲被迫支付1万元赎回车某甲,之后按该公司要求继续还款。2018年10月份,吕某甲再次逾期,该公司将其车某甲再次秘密开走后通知其前往处理,因叶某甲某某丁的费用太高,吕某甲无力支付。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公司车库查获吕某乙车某甲后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吕某乙陈述;2.证人汤某某、叶某甲、江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2018年2月28日,被害人朱某甲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无抵押”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赵**(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双方达成了月利率为1.18%、金额为4.4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杂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2720元后,实际到账31280元,但要按4.4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朱某甲还了3期共计7722元后逾期,叶某甲带着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和夏某甲将陈某丙的车某甲秘密从麻城开至黄州,叶某甲向朱某甲某某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人工费和本息等费用共计8.4万元,否则就卖车,被害人朱某甲迫于无奈,最后支付5.4万元结清欠款赎回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江某甲、叶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夏某甲、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6、2018年3月1日,被害人叶某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无抵押、借款周期长、可以连续借款”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陈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双方达成了月利率为1.48%、金额为5.3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3500元后,实际到账39500元,但要按5.3万元来计息还款。叶某乙还了17期共计52578.8元后逾期,2018年12月,叶某甲带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和夏某甲将叶某乙的车某甲秘密从蕲春开到黄州,叶某甲向叶某乙某某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停车费和本息等费用,否则就卖车,叶某乙迫于无奈,最后支付1.5万元结清欠款赎回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2018年3月7日,被害人陈某丁被“湖北起信”“利息低、周期长、可分期、贷多少就给多少钱,不会有砍头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以詹某甲的车做抵押在该公司办理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余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合同金额8.9万元,月利率为4.08%,还款6期,月还18546.2元。该公司分2次打款给陈某丁,制造批复金额即放款金额、无手续费的假象。扣除融资服务费480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9000元后,实际到账8万元,但要按8.9万元来计息还款。陈某丁还了3期共计55692.6元后逾期,2018年8月,叶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和夏某甲将詹某甲的车某甲秘密从麻城开到黄州,叶某甲向陈某丁某某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人工费和本息等费用,否则就卖车,陈某丁迫于无奈,最后支付7.3万元结清欠款赎回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叶某甲、邓某乙、江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张某甲、汪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8、2018年8月10日,被害人张某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无抵押、无需任何办理费用、贷多少给多少”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管冬(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张某丙看合同内容,张某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7.2万元的借款协议后,管某某告知其要扣除杂费、手续费、中介费等费用共计10985.5元,被害人张某丙觉得被骗了,因为之前介绍的是贷款多少给多少、不收任何费用,于是就不想贷了,管冬威胁称如果现在不贷要支付车某甲评估费、GPS安装费、合同制作费用好几千块钱,被害人张某丙没办法只好贷款。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账61014.5元,但要按7.2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张某丙还款期间因逾期,2018年10月7日,叶某甲安排贷后部人员秘密将张某丁车某甲开到黄州,威胁张某戊拖车费、违约金、人工费等费用,否则卖车,被害人张某戊了26166元赎回车某甲,此后按照该公司要求继续还款,已还9期共计37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某丁陈述;2.证人邓某乙、叶某甲、江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1、2017年8月1日,被害人杨某甲被“湖北起信”“无抵押、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双方达成了月利率为2.98%、金额为2.7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GPS安装费、平台手续费、下户费、中介费及杂费等费用共计7000元后,实际到帐2万元,但要按2.7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杨某甲还了6期共计14525元后逾期,2018年2月,叶某甲带被告人张某甲和夏某甲将杨某甲的车某甲秘密从武穴开到黄州,叶某甲向杨某甲某某丁滞纳金5561.8元、违约金3620.1元、拖车费10000元、人工费5000元、停车费400元及剩余本息27650元等费用共计52231.9元,杨某甲无力支付。2018年7月该公司在未告知杨某甲的情况下,将其海马牌S7紫色越野车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变卖。被害人杨某甲被骗取1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叶某甲、江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夏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2017年10月18日,被害人付某某被“湖北起信”“无抵押、利率低、可分期”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余某乙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付某某看合同内容,付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2.68%、金额为8.8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手续费、履约保证金、平台开户费、GPS安装拆卸费等费用共计6058.4元后,被害人付某某实际到账81941.6元,但要按8.8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付某某还款过程中经过计算发现利息远远高于约定的利息,但因担心不还钱就要被扣车,只好按月还款,还清18期共计还款135835.2元。被害人付某某被骗取59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叶某甲、邓某乙、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2017年10月26日,被害人戴某某在“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邓梅(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戴某某看合同内容,戴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2.1%、金额为8.9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5199元后,实际到账83801元,但要按8.9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戴某某还款时经过计算发现利息很高,远不止该公司介绍的2.1%,但因为车某甲登记证书和备用钥匙已被该公司扣押,担心被“拖车”,只能还款,还了12期共计58922元后,一次性还款4.1万元提前结清。被害人戴某某被骗取21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江某甲、叶某甲、孙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朱某乙被“湖北起信”“月息低、无抵押”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朱某乙看合同内容,朱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7%,金额7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6450元后,实际到账5万余元,但要按7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朱某乙还清12期共计还款84190元后,被该公司以“还款期间逾期两天”为由某某丁罚款2000元,并威胁称不交罚款就不给登记证书和备用钥匙,被害人朱某乙被迫无奈只好出钱。被害人朱某乙被骗取29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雷某甲被“湖北起信”“无抵押、还款周期长、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於江波(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被害人雷某甲询问融资服务费,於江波谎称是借款平台收取的,汤某某仅向雷某甲介绍部分条款,看到汤某某指出的合同上的利率与於江波介绍的一致,雷某甲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2.38%、金额为5万元的借款协议。签完合同后,被害人雷某甲某某丁合同,被汤某某找理由推脱。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6550元后,实际到账43450元,但要按5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雷某甲还清12期共计还款70740元后,经过计算发现利息远远高于约定的利息才发现被骗。被害人雷某甲被骗取27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叶某甲、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2017年11月24日,被害人周某甲被“湖北起信”“无抵押、利息低、周期长、可分期、贷多少钱就给多少钱、不会有砍头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陈某乙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签订合同时,汤某某仅向周某甲介绍部分条款,看到汤某某指出的合同上的利率与陈某乙介绍的一致,被害人周某甲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2.68%、金额为10.5万元的借款协议。该公司放款时分2次打款,陈某乙威胁周某甲只有将收到的第1笔钱款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才会发放余款。扣除杂费、手续费、履约金等费用共计8599元后,实际到账96401元,但要按10.5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周某甲还款期间才发现实际利息比陈某乙介绍的高很多,但由于害怕不还钱就会被扣车,只好按期还款。被害人周某甲被骗取57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2017年12月6日,被害人杨某乙被“湖北起信”“利率低、可分期、借多少给多少、没有砍头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被害人杨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1.98%、金额为18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9064元后,实际到账170936元,但要按18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杨某乙还清12期共计还款223968元后,被该公司以“还款期间逾期两天”为由某某丁罚款1万余元,并威胁称不交罚款就不给结清证明解押,被害人杨某乙被迫无奈只好出钱。被害人杨某乙被骗取72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8、2017年12月6日,被害人金某某被“湖北起信”“有车就能贷、下款迅速简单、无需押车、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仅口头介绍,不给金某某看合同,且隐瞒不利于金某某的合同内容。被害人金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1.7%、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协议。之后叶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到金某某家中下户调查,下户时被告人张某甲向金某某某某丁了300元的下户费。扣除手续费、平台开户费、下户费、车某甲查档费等费用共计6560元后,实际到账93440元,但要按10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金某某还款过程中因逾期2天被罚款1600元,已还款19期共计113366元,后来经过计算发现利息很高且重复计息,才知道被骗。被害人金某某被骗取28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2.证人龙某甲、汤某某、江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9、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王某甲被“湖北起信”“无需押车、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被害人王某甲看合同内容,被害人王某甲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1.5%、金额为5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手续费、杂费等费用共计5110元后,实际到账44890元,但要按5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王某甲还了6期共计17606元后,经过计算发现利息远不止该公司介绍的以及合同上的1.5%,但因害怕被“拖车”只能还款,因害怕时间越长利息越多,遂一次性还款4万元提前结清。被害人王某甲被骗取17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0、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芦某某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放款快、无费用,不押车”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芦某某看合同内容,芦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1.7%、金额为5.8万元的借款协议。业务员翟某某(另案处理)称按照“行规”要交4900元的费用,被害人芦某某就不想借款了,翟某某威胁称不借还要出下户费、杂费等几千块钱,芦某某迫于无奈只好支付费用并借款。被害人芦某某还清12期共计还款69946元。被害人芦某某被骗取21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1、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段某甲被“湖北起信”“无抵押、下款快、利息费用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按业务员翟某某的要求交了1500元的费用后,段某甲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1.5%、金额为6万元的借款协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该公司隐瞒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后翟某某让段某甲去公司办理安装GPS定位装置,并威胁称不装就不放款。实际到账54150元,但要按6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段某甲已还14期共计49000元,经计算发现实际利率比约定的高很多才知道被骗。被害人段某甲被骗取5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2、2018年1月4日,被害人刘某甲、徐某乙夫妻被“湖北起信”“无抵押、利率低、贷多少给多少”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汤某某找各种借口不让刘某甲看合同内容,仅告知其利息就是借款抵押合同和融资服务协议的利息之和,刘某甲一看加起来确实是业务员龙某甲(另案处理)介绍的1.5%,刘某甲、徐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1.5%、金额为9.5万元的借款协议。之后,龙某甲称按照“行规”要交几千元的费用,刘某甲就不想借款了,龙某甲威胁称不借就要出1500元的GPS安装费,刘某甲迫于无奈只好支付3825元并借款。还款期间,被害人刘某甲逾期一天,邓某甲打电话威胁其要支付违约金,否则就“拖车”,刘某甲只好支付了300元的违约金。刘某甲通过计算发现月利息比约定的1.5%高很多,发觉被骗,但由于签订了借款合同,害怕不还钱要支付违约金和被“拖车”,在还了6期共计32938元后,一次性支付70073.7元提前还款。被害人刘某甲被骗取159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汤某某、龙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3、2018年10月6日,被害人李某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放款快、不押车、无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赵**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李某乙看合同内容,李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为0.88%、金额为5.7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8100元、杂费1800元、手续费2350元等费用共计12250元后,实际到账44750元,但要按5.7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李某乙还清18期共计还款67828.8元,后通过计算发现实际的利息远大于该公司声称的利息,才发现被骗。被害人李某乙被骗取353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汪某某、祁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4、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陈某戊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赵**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陈某戊看合同内容,陈某戊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18%、金额13.5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19440元、杂费1800元、手续费5500元、违章押金1500元等费用共计28240元后,实际到账106760元,但要按13.5万元来计息还款。还款过程中因逾期被罚款2160元,被害人陈某戊还了8期共计75739元后逾期,2018年10月份,叶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和陈某甲将被害人陈某戊的车某甲秘密从麻城开到黄州后通知其到该公司处理,因为无力还款,被害人陈某戊一直没去。被害人陈某戊被骗取3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江某甲、叶某甲、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5、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夏某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放款快、无费用、无抵押”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陈某乙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叶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下户调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找各种借口不让夏某乙看合同内容,夏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18%、金额4.9万元的借款协议。之后,孙某某称公司要收取融资服务费7200元、杂费1800元、手续费100元等费用共计9100元,夏某乙经过计算发现利息太高不想借款,孙某某威胁称要借就签合同、不借就要出车某甲评估费和GPS安装费,夏某乙迫于无奈只好借款。实际到账39900元,但要按4.9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夏某乙已还15期共计51023元。被害人夏某乙被骗取20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叶某甲、邓某乙、江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6、2018年1月26日,被害人吴某丙被“湖北起信”“放款快、利率低、不押车”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叶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下户调查。签订合同时采取仅口头介绍、谎称时间紧等手段,不给被害人吴某丙看合同内容,吴某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7%、金额9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手续费、杂费等费用共计7930元后,实际到账82070元,但要按9万元来计息还款。还款过程中因逾期被罚款4000元,被害人吴某丙已还款14期共计73920元。被害人吴某丙被骗取3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2.证人叶某甲、邓某乙、江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7、2018年1月31日,被害人胡某甲被“湖北起信”“无抵押、下款快、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赵**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叶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下户调查。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胡某甲看合同内容,胡某甲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0.88%、金额2.7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8270元后,实际到账18730元,但要按2.7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胡某甲还款过程中感觉利息很高,但是登记证书和钥匙已交该公司,害怕被“拖车”只能按时还款,还了8期共计20700.8元后逾期,2018年11月,“湖北起信”将其车某乙至黄州后向其某某丁拖车费、逾期费、人工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胡某甲觉得本来借款就只有1.8万余元且已经还了2万元左右,现在又要出2万元,就不某某戊。之后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该公司以2万元的价格将胡某甲的车某甲卖给江某甲。被害人胡某甲被骗取302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叶某甲、邓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8、2018年2月7日,被害人蔡某某被“湖北起信”“车子不用抵押、利息低、放款快、无砍头息、贷多少给多少、还款一年后可以提前还款”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蔡某某看合同内容,蔡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5%、金额4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4600元后,实际到账35400元,但要按4万元来计息还款。还款一年后,被害人蔡某某经过计算发现利息远高于1.5%,遂想一次性还清剩下的欠款,该公司不某某戊并表示“要想一次性还清就得支付剩余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就是报警也没有用,一个人也搞不赢起信公司”。被害人蔡某某只好继续按月还款,已还款19期共计44970元。被害人蔡某某被骗取14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江某甲、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9、2018年2月9日,被害人夏某丙被“湖北起信”“放款快、利息低、无抵押、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曹刚(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夏某丙看合同内容,夏某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6.7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1008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15580元后,实际到账51420元,但要按6.7万元来计息还款。还款过程中因逾期被罚款800元,被害人夏某丙还清18期共计还款86648.8元,在还款的过程中经过计算发现费用太高,利息远远大于约定的利息,并且还重复计算利息。被害人夏某丙被骗取516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夏某丙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叶某甲、邓某乙、江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0、2018年2月25日,被害人某某己被“湖北起信”“低利息”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管冬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某某己看合同内容,某某己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0.88%、金额7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10080元、杂费1800元、手续费2800元和违章押金2900元等费用后,实际到账52420元,但要按7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某某己还到第二期时经计算发现利息很高,虽然知道上当受骗了,但是因为在办理贷款的时候车某甲登记证书以及备用钥匙质押在“湖北起信”,担心如果没有还款的话该公司有权将其车某甲处理,只好按月还款。还款过程中因逾期被罚款560元,被害人某某己还款9期共计41436元后逾期,2019年1月份,叶某甲带着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和陈某甲将其车某甲秘密从黄梅开到黄州后才通知其,某某己因害怕一直未去处理。被害人某某己被骗取7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某某己的陈述;2.证人叶某甲、江某甲、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夏某甲、陈某甲、汪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1、2018年2月26日,被害人高某某在微商公司贷款逾期一天被“拖车”,经该公司要其出9.5万元赎车,高某某表示没那么多钱,该公司便介绍其联系“湖北起信”的孙某某,孙某某答应帮高某某赎回车某甲但要其出0.5万元的过桥费,高某某因急于赎回车某甲就出了0.5万元。第二天,被害人高某某在孙某某的要求下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经过了“湖北起信”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合同专员找各种借口不让高某某看合同内容,高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湖北起信”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14.3万元的借款协议。钱到账后,孙某某称要扣除过桥费、GPS费用、配钥匙等费用,具体哪些费用并未告知高某某,余下的钱高某某按孙某某的要求全部转给了孙某某,之后高某某取回了自己的车某甲。高某某每月按“湖北起信”的要求还款到邓某甲的银行账户上,已还16期共计130808元。被害人高某某被骗取55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孙某某、邓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2、2018年3月5日,被害人某某庚被“湖北起信”“无抵押、下款快、手续简单”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后听到月利率1.18%的介绍觉得很划算,遂在该公司办理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邓梅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某某庚看合同内容,某某庚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18%、金额9.9万元的借款协议。被害人某某庚在交纳了融资服务费18240元、杂费1800元、手续费3900元等费用共计23940元后,实际到账75060元,但要按9.9万元来计息还款。还款期间经过计算,被害人某某庚发现利率远高于合同上的1.18%,但是由于车被抵押并交了备用钥匙只好每月按期还款,已还18期共计97092元。被害人某某庚被骗取45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某某庚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3、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吴某丁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放款快、无需押车”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曹刚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吴某丁看合同内容,吴某丁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7.4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7560元、杂费1800元、手续费1990元等费用共计11350元后,实际到账62650元,但要按7.4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吴某丁还清12期共计还款88342.4元。被害人吴某丁被骗取370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叶某甲、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4、2018年3月20日,被害人姜某某到“湖北起信”办理贷款,业务员曹刚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曹刚向其介绍贷款月利率只要0.88%,被害人姜某某觉得很划算,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姜某某看合同内容,姜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0.88%,金额6.6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1200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16500元后,实际到账49500元,但要按6.6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姜某某已还10期共计还款34310元。被害人姜某某被骗取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孙某某、叶某甲、邓某乙、江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5、2018年3月21日,被害人王某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放宽快、不押车、零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合同前王某乙问业务**张海(另案处理)贷款是否需要费用,张海表示不需要,签合同过程中王某乙某某丙合同,被张海找各种借口拒绝。王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2.9万元的借款协议。王某乙签了十几份合同和文件、交付了车某甲备用钥匙、拍摄了本人某某戊车某甲过户的视频后,觉得贷款程序繁琐要求多,就不想贷款,业务员龙某甲威胁称不贷要出2200元的GPS安装和配钥匙等费用,王某乙迫于无奈只好贷款。扣除融资服务费288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10020元后,实际到账18980元,王某乙看到到账这么点钱便打电话给龙某甲说利息高、扣除的服务费多,表示不贷款了,龙某甲威胁称不还钱就按照合同“拖车”,王某乙没有办法只好按期还款。还款过程中因逾期被罚款3500元,王某乙觉得该公司骗局太多,遂将车某甲抵押给其他公司贷到了3万元,打电话给龙某甲表示想提前还款,龙某甲表示提前还的话要出几千元的违约金,王某乙觉得条件苛刻拒绝还款。被害人王某乙被骗取13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叶某甲、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6、2018年3月28日,被害人洪某乙被“湖北起信”“贷款利息低、放款快、无需任何费用、贷多少给多少、不押车”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郭某甲(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洪某乙看合同内容,洪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18%、金额2.8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276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5910元后,实际到账22090元,但要按2.8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洪某乙还清12期共计还款33164.2元。被害人洪某乙被骗取169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孙某某、邓某乙、江某甲、叶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7、2018年4月2日,被害人吴某戊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项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吴某戊看合同内容,吴某戊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11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融资服务费15840元等费用共计22140元后,实际到账87860元,但要按11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吴某戊才发现被骗,但由于已经被安装了车某甲GPS,害怕不还款会被该公司“拖车”,只好履行合同,还了13期共计132462元。被害人吴某戊被骗取66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戊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8、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鲍某某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放款快,无抵押”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赵**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鲍某某看合同内容,鲍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2.5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240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5200元后,实际到账19800元,但要按2.5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鲍某某还了5期后经过计算发现利息元高于该公司介绍的1.48%,遂一次性还款29279.48元提前结清。被害人鲍某某被骗取1467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邓某乙、叶某甲、江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9、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胡某乙在“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管冬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胡某乙看合同内容,管冬谎称还清贷款后会退还1000元费用,胡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3.2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4714元后,实际到账27286元,但要按3.2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胡某乙还了4期后一次性还清,共计还款36997.2元,还清后找该公司退还费用,被该公司找理由拒绝。被害人胡某乙被骗取17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0、2018年5月9日,被害人胡某丙被“湖北起信”“放款快、利息低、无抵押”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曹刚负责该笔业务,孙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胡某丙看合同内容,胡某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9.3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9576.4元后,实际到账83423.6元,但要按9.3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胡某丙还款过程中发现实际还款的利息远远高于该公司宣称的利息,才发觉被骗,被害人胡某丙已还17期共计56435.5元。被害人胡某丙被骗取95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叶某甲、邓某乙、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1、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张某己在“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赵**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张某己看合同内容,张某己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0.88%、金额5.8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10560、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14900元后,实际到账43100元,但要按5.8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张某己还了5期共计16105元后逾期,2018年12月,叶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和陈某甲将张某己车某甲秘密从麻城开到黄州后,向其某某丁拖车费、违约金和人工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被害人张某己才发觉被骗遂报警。被害人张某己被骗取1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2.证人叶某甲、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2、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吴某己被“湖北起信”“月息低、无抵押”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吴某己看合同内容,吴某己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8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11520元、手续费3200元、杂费1800元、违章押金4100元等费用共计20620元,被害人吴某己实际到账59380元,但要按8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吴某己开始还款时才发现利息很高,但由于被安装了车某甲GPS且车某甲备用钥匙抵押给了该公司,害怕被“拖车”只好按期还款,已还9期共计50652元。被害人吴某己被骗取20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己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3、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吴某庚被“湖北起信”“利率低、可分期、贷多少给多少、不提前收取任何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吴某庚看合同内容,吴某庚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68%、金额6.3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7958.4元后,实际到账55041.6元,但要按6.3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吴某庚处理违章后,该公司并未将违章押金退还给吴某庚。被害人吴某庚后来经过计算才发现利息很高,想提前还款被该公司拒绝。吴某庚还款11期共计70499元,由于该公司未归还车某甲登记证书,最后一期遂未还。被害人吴某庚被骗取79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庚的陈述;2.证人叶某甲、邓某乙、龙某甲、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4、2018年5月31日,被害人孟某甲被“利息底、放款快、无抵押”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孟某甲看合同内容,孟某甲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7%、金额12.4万元的借款协议。拍摄某某戊过户视频和扣押车钥匙的过程中,被害人孟某甲就不想贷款了,陈某乙威胁称如果不贷款的话,必须出几千元的费用,孟某甲迫于无奈只好贷款。扣除融资服务费18000元、手续费5100元、杂费1800元、违章押金4700元等费用共计29600元,实际到账94400元,但要按12.4万元来计息还款(其中又包含每个月272.8元的融资服务费),被害人孟某甲一直以为自己的贷款金额就是10万元。后来经过计算发现利息很高,才发觉被骗,被害人孟某甲已还16期共计还款145552元。被害人孟某甲被骗取2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孟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叶某甲、孙某某、邓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5、2018年6月1日,被害人刘某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放款快、不抵押”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余某乙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刘某乙看合同内容,刘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6.6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6276.8元后,实际到账59723.2元,但要按6.6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刘某乙已还16期共计还款81216元,还款过程中因逾期交了2万元的罚款,经过计算发现利息远高于1.48%,才发现被骗。被害人刘某乙被骗取477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6、2018年6月6日,被害人江某乙被介绍到“湖北起信”,业务员管冬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管冬了解江某乙情况后介绍“月利息1.48%,可以分期还款,贷款周期最长24个月,借多少给多少钱”,被害人江某乙觉得利息不高,遂决定在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江某乙看合同内容,江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68%、金额10.8万元的借款协议。该公司分两笔打款,制造批复金额即放款金额、无手续费的假象,第一笔打款12114.4元后让江某乙将这笔钱打到该公司的指定账户,江某乙不想给,管冬就威胁称“合同签了,不支付这笔钱就不会给剩下的钱,而且还算违约,违约要扣车”,江某乙迫于无奈只好支付,该公司才将余款98786元打款给江某乙。被害人江某乙还了6期后经过计算发现利息太高,感觉被骗,遂联系叶某甲提前还款,叶某甲向其某某丁违约金和剩余本息等费用共计93378.2元,江某乙为了把车赎回只好支付。被害人江某乙被骗取455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江某甲、邓某乙、叶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7、2018年6月11日,被害人段某乙被“湖北起信”“下款快、不押车、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邓梅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段某乙看合同内容,段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5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5240元后,实际到账44760元,但要按5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段某乙已还12期共计35084元。被害人段某乙被骗取5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段某乙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邓某乙、江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8、2018年6月13日,被害人詹某乙被“湖北起信”“当天放款、利息低、不押车”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於江波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詹某乙看合同内容,詹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38%、金额10.5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15120元、杂费1800元、手续费4300元、违章押金2900元等费用共计24120元后,实际到账80880元,但要按10.5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詹某乙还款过程中发现利息很高,发现被骗,但由于抵押了车钥匙,害怕被“拖车”,只能按月还款,已还8期共计65807元。被害人詹某乙被骗取24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詹某乙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叶某甲、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9、2018年6月14日,被害人张某乙在“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张某乙看合同内容,张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68%、金额8.3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了手续费、杂费等费用共计6794.4元后,实际到账只有76205.6元,但要按8.3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张某乙已还2期共计12212.8元。被害人张某乙被骗取67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0、2018年6月15日,被害人王某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放款快、无需抵押、手续简单、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李某丙(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王某丙看合同内容,王某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20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4960元后,实际到账195040元,但要按20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王某丙还款过程中因逾期一天被该公司罚款1000元,王某丙已还10期共计141712元。被害人王某丙被骗取5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2.证人程某甲、江某甲、孙某某、邓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1、2018年6月20日,被害人王某丁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王某丁看合同内容,王某丁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4.3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手续费、平台开户费、车某甲查档费等费用共计4786.4元后,实际到账38213.6元,但要按4.3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王某丁还款3期后逾期,2018年10月,叶某甲带着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和陈某甲将王某丁的车秘密从麻城开到黄州后通知其前去处理,并提出两种还款方案:支付3.7万余元的费用后继续还款,或者一次性缴纳8万余元赎回车某甲结清还款,两种方案被害人王某丁都某某乙不了,遂一直未处理。被害人王某丁被骗取47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2.证人叶某甲、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2、2018年6月21日,被害人郑某甲被“湖北起信”“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曹刚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郑某甲看合同内容,郑某甲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3.2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3073.6元后,实际到账28926.4元,但要按3.2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郑某甲已还14期共计26280.6元。被害人郑某甲被骗取30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程某甲、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3、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何某甲被“湖北起信”“低利息”的虚假广告吸引,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项某乙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何某甲看合同内容,何某甲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8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7184元后,实际到账72816元,但要按8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何某甲后来经过计算发现利息远高于该公司介绍的利息,才发现自己被骗,何某甲已还8期共计36944元。被害人何某甲被骗取7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叶某甲、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4、2018年6月27日,被害人吴某辛被“湖北起信”“下款快、利息低、当天就能放款”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吴某辛看合同内容,吴某辛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7.6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6924.8元后,被害人吴某辛实际到账69075.2元,但要按7.6万元来计息还款,已还14期共计61485.2元。被害人吴某辛被骗取69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辛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江某甲、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5、2018年6月27日,被害人何某乙被“湖北起信”“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喻浩(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何某乙看合同内容,何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5.7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5123.6元后,实际到账51876.4元,但要按5.7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何某乙已还10期共计33186元。被害人何某乙被骗取51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叶某甲、江某甲、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6、2018年7月3日,被害人任某某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邓梅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任某某看合同内容,任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0.88%、金额14.8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2736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34960元后,实际到账113040元,但要按14.8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任某某已还8期共计134334元。被害人任某某被骗取56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孙某某、邓某乙、江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7、2018年7月5日,被害人陈某己被“湖北起信”“放款快、利息低、无抵押、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邓梅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陈某己看合同内容,陈某己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7.3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6730.4元后,实际到账66269.6元,但要按7.3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陈某己还清12期共计还款85984.4元。在还款期间因逾期被该公司罚款后,被害人陈某己才发现该公司收取的费用太高了,利息远大于约定的利息,并且还重复计算利息。被害人陈某己被骗取264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程某甲、江某甲、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8、2018年7月5日,被害人程某乙、郑某乙夫妻被“湖北起信”“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刘晓(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程某乙看合同内容,程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68%、金额3.1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6220.8元后,实际到账24779.2元,但要按3.1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程某乙已还7期共计13786.8元。被害人程某乙被骗取62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程某甲、江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9、2018年7月6日,被害人熊某某被“湖北起信”“无抵押、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熊某某看合同内容,熊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08%、金额3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各种费用共计5000元后,实际到账2.5万元,但要按3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熊某某还款过程中发觉利息很高,但由于车某甲登记证书和钥匙在该公司,害怕被“拖车”,只好还款,已还9期共计26316元。被害人熊某某被骗取6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0、2018年7月16日,被害人聂某某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管冬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聂某某看合同内容,聂某某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3万元的借款协议。签合同的过程中,被害人聂某某发现扣费不合理遂提出不借款,管冬威胁称不借款要出1600元的车某甲评估费、合同工本费,聂某某因很缺钱且车某甲登记证书和备用车钥匙被扣押只好签合同借款。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3944元后,实际到账26056元,但要按3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聂某某已还7期共计12574元。被害人聂某某被骗取3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2.证人汤某某、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叶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1、2018年7月18日,被害人余某甲被“湖北起信”“低息、无抵押贷款、放款快等”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余某甲看合同内容,余某甲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38%、金额3.8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372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7170元,实际到账30830元,但要按3.8万元来计息还款。后期还款的时候,被害人余某甲才发现还款利率远大于该公司所介绍的1.38%的利率,但由于签了合同、车某甲钥匙扣押在该公司以及拍了过户视频,害怕被“拖车”,只好继续还款。被害人余某甲已还9期共计34121.6元。被害人余某甲被骗取104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江某甲、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2、2018年7月19日,被害人邓某丁被“湖北起信”“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赵**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邓某丁看合同内容,邓某丁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0.88%、金额8.7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1584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21040元后,被害人邓某丁实际到账65960元,但要按8.7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邓某丁觉得扣除的钱还要算本息还款,觉得不合理就不想贷了,赵**威胁称“你签字了,合同就生效了,要不你就付清本息,加违约金”。被害人邓某丁迫于无奈,只好按月还款,已还8期共计3.6万元。被害人邓某丁被骗取2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邓某丁的陈述;2.证人叶某甲、邓某乙、江某甲、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3、2018年7月19日,被害人郭某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下款快、车照开”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余某乙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郭某乙看合同内容,郭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0.88%、金额2.5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融资服务费2400元、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5300元后,实际到账19700元,但要按2.5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郭某乙已还7期共计16825元。被害人郭某乙被骗取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叶某甲、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4、2018年7月20日,被害人龙某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放款快、无需任何办理费用、贷多少给多少、不押车”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尹宽(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龙某乙看合同内容,龙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3.3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2588.4元后,实际到账30411.6元,但要按3.3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龙某乙还款6期后一次性还清。被害人龙某乙被骗取18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江某甲、叶某甲、孙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5、2018年8月7日,被害人雷某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无抵押、借款多少到账就多少、没砍头费”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宋娟(另案处理)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雷某乙看合同内容,雷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4.4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7151.2元后,实际到账36848.8元,但要按4.4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雷某乙已还6期共计15513.2元。还款过程中被害人雷某乙经过计算发现还款利息比该公司介绍的高很多,才发觉被骗。被害人雷某乙被骗取71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雷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6、2018年8月8日,被害人吴某壬被“湖北起信”“下款快、不押车、利息低”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曹刚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吴某壬看合同内容,吴某壬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5.6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5728.8元后,实际到账50271.2元,但要按5.6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吴某壬已还9期共计50361.2元。被害人吴某壬被骗取58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吴某壬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叶某甲、邓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7、2018年8月8日,被害人余某丙被“湖北起信”“利息低、没有任何费用、不押车”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贷款”,业务员项某乙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余某丙看合同内容,余某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6.6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15526.8元后,实际到账50473.2元,但要按6.6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余某丙还了4期共计26307.2元后,经过计算发现利息比该公司介绍的高太多,最后向该公司一次性支付45992.65元结清欠款。被害人余某丙被骗取3077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余某丙的陈述;2.证人邓某乙、江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8、2018年8月8日,被害人朱某丙被“湖北起信”“放款快、利息低、无抵押、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喻浩负责该笔业务,被告人汪某某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朱某丙看合同内容,朱某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2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4696元后,实际到账15304元,但要按2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朱某丙已还9期共计18566元。后来经过计算才发现实际的利率比约定的1.48%高很多,且还重复计算利息,收取利率砍头费。被害人朱某丙被骗取7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孙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9、2018年8月20日,被害人周某乙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周某乙看合同内容,周某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5.2万元的借款协议。在“下户”的过程中,因不想被拍照,被害人周某乙不想借款了,程某甲威胁称“必须得拍照,你不贷款也得贷,贷也得贷,因为我们已经将你的登记证书抵押给车管所了,你不贷款的话,你就出公司下户的费用、GPS费用、车管所登记的费用,如果不出钱我们就去‘找’你”,迫于无奈被害人周某乙只好某某戊拍照并贷款。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3066元后,实际到账48934元,但要按5.2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周某乙已还8期共计24300.8元。被害人周某乙被骗取3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邓某乙、程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0、2018年8月29日,被害人叶某丙到“湖北起信”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李某丙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叶某丙看合同内容,叶某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6.4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6147.2元后,实际到账57852.8元,但要按6.4万元来计息还款。在签合同的时候被害人叶某丙的妻子经过计算发现利息太高,不想贷款,叶某甲威胁称不贷款就要出6147.2元的费用,被害人叶某丙被迫无奈只好签合同贷款。被害人叶某丙已还6期共计22295.2元。被害人叶某丙被骗取61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叶某丙的陈述;2.证人孙某某、江某甲、邓某乙、程某甲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1、2018年10月30日,被害人郭某丙被“湖北起信”“不用扣押车某甲、贷款利息低、当天可放款”的虚假广告吸引,到该公司办理“车某甲抵押借款”,业务员陈某乙负责该笔业务,程某甲初步审核。经过了该公司设置的一系列借款流程后,签订合同时找各种借口不让郭某丙看合同内容,郭某丙在不知道合同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达成了月利率1.48%、金额3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杂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3400元后,实际到账26600元,但要按3万元来计息还款,被害人郭某丙已还8期共计13528元。被害人郭某丙被骗取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郭某丙的陈述;2.证人叶某甲、江某甲、程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账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案发后,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夏某甲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被告人汪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夏某甲、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祁某甲、李某甲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张某甲、陈某甲、夏某甲、汪某某诈骗金额巨大。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夏某甲、汪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夏某甲、汪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陈某甲、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夏某甲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0册。

3.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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