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县**镇**居委会。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日、2016年11月8日、2018年6月26日分别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严重吸毒成瘾,2019年7月2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县**镇**居委会**场附近,发现**场**巷子里一院落铁门敞开。黄某某进入该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2106元的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出,并藏匿在菜市场西北角一栋宿舍楼的楼梯间内。2019年5月底,黄某某将该车销赃给摩托车修理店老板任某,得26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任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曾荣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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