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谢平谢某某,男,1975年09月17日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419750917481X432424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空挂户400号澧县**街道**街**号,现住澧县银谷国际西苑京城华轩对面私房澧县**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6月26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2年被澧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0月12日被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平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平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至11日,被告人谢平谢某某在澧县澧浦街道澧县**街道办维也纳酒店房间内六次容留吸毒人员姜平安、赵文化、于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下同)。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谢平谢某某在维也纳酒店8713房内,容留姜平安共同吸食麻古与冰毒。
2、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平谢某某在维也纳酒店8713房内,容留于敏共同吸食麻古和冰毒。
3-5、2019年10月8日下午至晚上,被告人谢平谢某某在澧县维也纳酒店1405房内,三次先后容留赵文化、姜平安、于敏吸食麻古和冰毒。
6、201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谢平谢某某在澧县维也纳酒店1302房内,容留姜平安共同吸食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姜平安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尿样检测报告;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平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平谢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平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谢平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桂娟、刘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2020年1月21日
书记员: 文 敏
附:
1、被告人谢平谢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常德市隔离戒毒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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