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石永志,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乡****村****组。因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2014年3月被花垣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花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永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永志因没有钱用,于是产生偷铜线去卖的想法,2019年11月23日至30日三次在**县**街**市场工地上盗窃已安装的电线,并把电线焚烧获取里面的铜线,后把铜线卖给**县**回收站,获利471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石永志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县**街**市场工地上盗窃已安装的电线,后将电线焚烧获取电线里面的铜线约90斤,第二天早上,分两次将铜线卖给**县**回收站,获利1630元。
2019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石永志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再次窜至**县**街**市场工地上盗窃已安装的电线,后将电线焚烧获取电线里面的铜线约172斤,第二天早上,分两次将铜卖给**县**回收站,获利3080元。
2019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石永志携带电筒和老虎钳第三次在**县**街**市场工地上盗窃已安装的电线,在其盗窃电线的过程中,被看守工地的张某某抓获。石永志本次盗窃的电线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老虎钳、手电筒等物证;2.1)接报案登记表;2)户籍资料;3)到案经过;4)搜查笔录、搜查照片;5)价格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石永志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永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永志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永志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秀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石永志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_5.老虎钳、手电筒各一个,铜芯线外壳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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