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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6********,苗族,大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户籍地龙山县**镇街道**巷**号,住龙山县**街道**巷**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从福建漳州以每条70元的价格购进黄“芙蓉王”卷烟250条,先后以每条9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乙150条收款13500元;以每条100元的价格销售给邓某某33条收款3300元;以每条90元的价格销售给鲁大毛50条收款4500元。2019年12月6日,杨某甲再次从福建漳州以70元每条的价格购进黄“芙蓉王”卷烟300条,在物流公司取货时被当场抓获到案,300条黄“芙蓉王”卷烟被依法扣押。经现场搜查,依法扣押了杨某甲尚未销售的18条“和天下”和13条黄“芙蓉王”卷烟。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杨某甲购进的300条黄“芙蓉王”、依法扣押的18条“和天下”和13条黄“芙蓉王”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12月6日,杨某甲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快递货运单、个人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卷烟品牌价格目录、搜查笔录、抓获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邓某某、周某某、向某甲、向某乙、邬某某、杨某丙、孙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物流公司监控视频及讯问、询问共光盘1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假充真,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货值金额1601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部分卷烟尚未销售,具有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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