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湛江市霞山区********公寓**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假称可以帮莫某某亲戚家的小孩办理进入湛江开发区一小学校读书,诈骗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5000元给其用于办手续,但苏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自己债务。2019年9月9日,苏某某退款人民币10000元给莫某某。

2.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假称可以帮庞某某的小孩办理进入湛江开发区一小学校读书,诈骗被害人庞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7000元给其用于办手续,但苏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3.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假称可以帮何某某的小孩办理进入湛江开发区一小学校读书,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交现金人民币25000元给其用于办手续,但苏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庞某某提供的收据、微信转账、聊天记录图片、莫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图片、银行流水、办案说明等;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文某甲、傅某某、文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何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证、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三名公民人民币67000元用于偿还自己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静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被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