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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住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州市沾化区银河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五路与金海六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芳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号。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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